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261號
SCDV,100,司聲,261,201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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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黃慶欽
相 對 人 劉丁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日向 聲請人承租「新竹市○○街188巷12弄16號」之房屋,雙方 約定租賃期間自99年8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 台幣16,000元。惟相對人自99年10月1日起未再給付租金, 聲請人於100年1月31日、100年2月21日以存證信函送達租賃 物所在地催告相對人給付租金,竟遭退件,聲請人再以相對 人之戶籍地「新竹市○○街18號」為送達,仍遭郵局將上開 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租賃契約書、新竹科學 園郵局第24、38號存證信函、經國路郵局第187號存證信函 暨退件信封封面各一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設籍於新竹市○○街18號,向 聲請人租賃之居所為新竹市○○街188巷12弄16號,經聲請 人向上開二址寄發前述之存證信函,其遭退回之信封固係載 明「招領逾期」而退回,而非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惟相對 人實際上未居住於設籍地,已經本院依職權委託新竹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派員查證屬實,此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竹市 警二分偵字第1000015783號函及所附查證報告在卷可憑,相 對人租屋之居所亦經聲請人二次寄送存證信函遭退回,堪認 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 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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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