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42號
SCDV,100,司票,442,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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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黃木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古文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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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