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緯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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