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228號
SCDV,100,司催,228,201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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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溫松子即張鑑麟之繼.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張國忠、張國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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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