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080號
SCDV,100,司促,6080,2011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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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曾仁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聖員黃春松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黃春松為一般保証人或連帶保証人?並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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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