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758號
SCDV,100,司促,5758,201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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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58號
債 權 人 陳世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財生邱雪梅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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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