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劉嘉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惠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
與請求金額不符)
②債務人為何?(依聲請狀所載事實及理由欄之
當事人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