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30號
SCDV,100,司,30,2011071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任秀妍即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
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任秀妍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康林公司 )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康林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清算人 任秀妍為康林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 間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 書(以上均附於本院100年司司字第90號卷)等件為證。三、經核聲請人係康林公司之清算人,康林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 司字第90號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 聲請本院指定康林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 指定聲請人為康林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1/1頁


參考資料
任秀妍即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