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4號
SCDV,100,再易,4,201107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 審原 告 雲健雄
      卓鳳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雲翔間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72號再審
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