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79號
SCDM,99,易,279,201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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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慶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60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慶火於民國99年8月6日凌晨2、3時許 ,行經被害人彭玉琴彭王燕妹位在新竹縣竹東鎮○○路90 號之住處時,見該處大門未上鎖,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侵入上開住宅內 ,竊取被害人彭玉琴所有之美金約5千元、歐元約1千元、新 臺幣10萬元、黃金項鍊3條、金牌、金塊各1塊、黃金戒指、 黃水晶戒指、白金手環各1個、黑色手提包1只(內有眼鏡 1 副、鑰匙1串及新臺幣2千元)等物,欲離去之際,復承前揭 竊盜犯意,在上址屋外,以不詳方式竊取被害人彭王燕妹停 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 VMT-250號輕型機車,供己代步之用, 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被害人彭玉琴彭王燕妹發現上開財 物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田慶火業於100年6月2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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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