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謙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謙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謙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張謙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