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國文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蔡勝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
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被告復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國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 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所涉上開罪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 要,而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開始執行羈押。今羈押期限即 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8 月6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二、另被告以:伊已坦承犯罪,在看守所中已知錯反省,閱讀書 籍沉澱自己,伊妻子女兒每星期均來探監,伊深知家庭之重 要,倘交保後,將會與妻子女兒同住,願意固定到法院或管 區派出所報到,伊知道日後面臨之刑責甚重,希望先讓伊交 保,可先回家陪伴家人與年邁父母等語,而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坦承多數犯罪,然其所涉犯 者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罪刑均係最輕本刑7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次數高達約20次左右,情節重大 ;又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另案 以100 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5 萬元在案,有本院上開另案判決在卷可稽,綜合 上情,且衡諸經驗法則,倘予以被告交保,被告棄保潛逃之 機率甚高,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繼續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因此,本院認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美盈
法官 李毓華
法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