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48號
SCDM,100,聲,748,201107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智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55號,偵查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智全於民國99年5 月6 日下午1 時20分許,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施用並持有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香菸為警查獲之事實,因與本 院99年度審訴字第496 號為同一案件,為該確定判決效力之 所及,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 第1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白色香菸1 支,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 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 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 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著有明文。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香菸1 支(保管字號:99年度保管字第12 9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偵查卷第52頁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 析法檢驗,其檢驗結果為:破損之白色香菸1 支,淨重0.92 7 公克,取樣0.1112公克供鑑驗,餘重0.8158公克,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該中心99年10月8 日航藥鑑字 第0996307 號鑑定書附卷足憑(見同上偵查卷第111 頁), 堪認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 違禁物無訛。又被告詹智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然本院細 核本件聲請之前揭扣案物品,於另案被告彭紀超等人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6 號,臺灣 高等法院100 年上訴字290 號),業經判決有罪確定(除被 告彭雪玉上訴中尚未確定),而扣案之前開物品亦經本院於 該次判決中併予宣告沒收銷燬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2 份查悉甚明,並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扣案物尚未處理係因被告彭雪玉 上訴),是聲請人對於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再次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自有未合,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