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2號
SCDM,100,交易,2,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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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學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
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鍾華玉告訴被告曾學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等 情,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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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