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06號
PCDV,99,重訴,306,2011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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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丁國庭
被 上訴 人 何善溪
      莊耀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3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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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