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289號
PCDV,99,訴,2289,20110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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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28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立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丙○○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丙○○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反訴原告丙○○負擔。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反訴原告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乙○○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乙○○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乙○○負擔。本判決第七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反訴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程序方面:
㈠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將訴之聲明第1項金額由「新臺幣(下 同)150萬元」最後變更為「500萬元」,其餘如起訴狀所載 ,屬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3、7款規定,應予准許。
㈡被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91年6月1日結婚,原告約於97年8 月底、9月初之間發現被告丙○○不知自何時起,於其前女 友即被告乙○○開始密切聯繫,被告二人幾每日以MSN聯絡 、談心,且內容有甚多涉及性暗示、挑逗性慾及違反婚姻忠 誠義務之說法,被告二人談及多年前交往經過,對二人當時 無法結婚頗感後悔,且被告丙○○並與被告乙○○互約在一 定時間後拋妻棄子及拋夫棄女等不合倫常破壞他人婚姻之行 為。嗣經原告發現被告丙○○曾於97年8月7日(情人節)與 被告乙○○相約外出,各自對自己之配偶說謊,有不誠實及 不忠之行為,又被告丙○○在原告知悉其與被告乙○○二人 有不正常之往來後,其仍明目張膽地於97年10月3日深夜( 晚上至翌日凌晨)趁原告上大夜班時,留下未成年子戊○○ 一人獨自在家,逕自與被告乙○○至板橋己○大飯店為相姦 及通姦之行為(於飯店休息),而原告係於97年10月9日清 晨無意間方發現此事。
㈡被告丙○○明知自己對婚姻不忠,為破壞婚姻之過失程度較 重之一方,竟向鈞院家事庭請求裁判離婚,惟因原告在法院 及法官及律師之勸諭下,於98年12月29日與被告丙○○簽立 和解筆錄。被告丙○○目前居住新北市○○區○○路3段321 號24樓之6,該屋形式上所有權人雖係母親盧吳清香,然實 際上所有權人係丙○○,且依國稅局之所得資料,被告丙○ ○每年所得高達500萬元,足證其經濟狀況及謀生能力甚佳 。
㈢被告丙○○97年10月8日、9日親口承認於97年10月3日晚上 至翌日凌晨有在板橋丁○路己○飯店與被告乙○○通姦事實 。原告於97年10月8日、9日在家裡發現一張發票及飯店的礦 泉水,而被告丙○○承認被告間有通姦的事實,於97年10月 11日通報新北市政府社工,被告丙○○離開家裡留有小孩( 當時5歲)一人在家。原告發現通姦時沒有報案,也沒有跟 被告乙○○求證,被告丙○○沒有寫悔過書給原告,也沒有 書面承認,只有口頭間接承認有通姦,被告丙○○有跟他媽 媽說他有與被告乙○○通姦的事,而原告婆婆(即被告丙○ ○之母)有跟原告說這件事。
㈣上開事跡敗露後,被告盧家母子還主動打電話至原告娘家長 備(原告大舅王經宇先生)家中,告知被告丙○○外出到板 橋己○飯店開房間的不道德行為。97年10月被告之母親盧吳 清香為被告丙○○放小孩一人,至板橋開房間一事來臺北調 停。97年10月8日被告丙○○於原告睡眠期間有吵鬧原告的 怪異行為,原告深夜起床時,發現有使用msn的電腦畫面, 當下也勸告被告丙○○以家庭為重,便去入睡。翌日97年10



月9日清晨,原告意外由被告丙○○皮包內發現板橋己○飯 店開立發票,原告扣留被告丙○○PDA手機要當證據,被告 丙○○覺得事態嚴重,曾至原告上班地點庚○○醫院35病房 前要求歸還及吵鬧。
㈤msn部分,被告乙○○提及要獨自一人來板橋(MSN 97.6.21 )和98年10月1日相約見面(MSN 97.8.14)。97年10月12日 盧母、被告丙○○、原告針對板橋事件錄音對話:『原告: 上次的事,我已經不再提,這次又是怎樣?上次回來我有再 說乙○○的事嗎?要不是事情東窗事發,我才會知道,我才 會再提。有家庭,還在亂來。還騙我,反正,這次兩個家庭 都要講清楚,不要讓人誤會,我什麼都不知道。她(乙○○ )的先生也要管一下,她老婆怎樣。我無話可說了。上次我 放過她,被人誤會黑白講,這次抱歉了。通通要檢討一下, 不是我搞的。反正,下個禮拜,我就去處理這件事情,大家 把事情…,兩個家庭都要檢討一下,免的我自己一天到晚抓 這種事,到底要不要離,反正不離,大家都來耗,沒關係。 要離的話,我可能考慮要不要去找她。且這件事,你就算不 離,抱歉,反正不是要上法庭,就是大家要講好清楚。不要 再給我處理這些有跟沒有的,每天搞你們這些就夠了。... 盧母:昨天你大舅媽打電話,你爸爸和你大舅媽說電話,說 完了就在哭,說怎麼可能要兒子和媳婦離婚,這個媳婦又不 是很壞的媳婦,他說你又聽不懂,我在罵育誠,你也聽不懂 意思,說我在罵你,在怪你,說我們為自己的兒子,不為你 。老早,她們在交往時(丙○○乙○○),就不會在阻止 。...盧母:我就是在罵不能這樣繼續下去,散了就散了, 何必惹這種麻煩要幹嘛。...原告:MSN還8月初講那,哼,9 月初講那麼好聽的話,10月份就跑去跟別人通姦,你可厲害 嘛!滿嘴ㄏㄡㄌㄩˋㄌㄩˋ(台語),這個樣子。你是對這 個婚姻這樣經營的嗎?你自己有沒有檢討過自己?我為什麼 要跟你過這種生活。到底這個婚姻是誰在錯。要這樣經營的 話,沒關係啊,大家就講清楚啊,你這麼愛乙○○的話,你 就自己處理乙○○的事情。正最近這幾天就會下去了。... 盧:一起合夥告我通姦啦,我跟妳講,最好是這樣啦!』。 ㈥被告二人之行為既非法之所許,且令原告精神上感受痛苦, 被告二人之行為已干擾、破壞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權利,自屬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併為聲明:⒈被告丙○○及被告乙○○應連帶給 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依法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丙○○則以:
㈠97年10月間原告突指稱被告有不軌行為,於是自斯時起,即 不斷藉機逼迫被告,要求被告必須承認,甚至強行搶走被告 手機檢查,擅自拆閱被告私人信件,又在家中電話裝設監聽 器等,至此夫妻間基本之尊重與信賴已深受破壞。隨後兩造 關係仍未見改善,反愈演愈烈,而原告與被告見面時,若非 以被告有其莫名所指不軌行為冷嘲熱諷,否則即語帶恐嚇, 揚言將此不實指控片面向被告公司公布,以妨害被告於公司 之名譽,甚至於97年11月10日因欲搶奪被告手機察看,更出 手毆打被告,造成被告「1.頸部扭挫傷,2.雙前臂多處抓刮 傷。」之傷害。被告提出離婚訴訟,以謀解決,而於離婚之 訴起訴後,原告竟自98年6月17日起持續在個人部落格(htt p://tw.辛○○○○○○○○○○○.com/jw!aFeJMuSUERma93a1QlQ6 LQ --/archive?l=a)公然以圖文惡意攻訐被告,除上頭圖片與 文章之標題足使人一目瞭然其意已對被告名譽有所妨礙外( 如:我的無恥丈夫1、我的無恥丈夫2...我的無恥丈夫4、拋 夫棄女與拋妻棄子、等題),點閱其部落格標題內文字內容 更是盡以虛構荒誕之情,而對被告行為毫無保留貶損攻訐之 舉,上開行徑非但重大妨礙被告名譽,更有甚者,原告復將 被告之個人資料,及被告照片(照片名稱編輯為「我的無恥 丈夫」,意在羞辱被告)公開之,其刻意羞辱被告之意甚明 ,於是被告忍無可忍只得於98年10月14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㈡兩造上開鈞院98年度婚字第935號民事離婚訴訟,旋於98年 12月29日經法官勸諭及兩造律師均共同參與下達成和解協議 離婚,至此被告原以為雙方糾結已和平落幕,詎原告嗣竟一 方面對上開刑事妨害名譽案件,提出誣告告訴,另一方面又 以前述莫名而無中生有之通姦情事,及前開法院和解乃其律 師未替其思考云云,再提出本件民事起訴請求,誠令人無法 接受。原告起訴狀中第二點以MSN通聯記錄指摘被告與被告 乙○○有外遇,姑不論其通聯記錄取得乃嚴重侵犯被告隱私 ,查其內容更屬虛偽,要非實情。被告從未與被告乙○○有 外遇之情,一切乃原告自行臆測想像,實不可採。且就實質 面觀之,凡使用MSN者皆知,MSN乃聊天工具,其性質與二人 當面交談相較起來,內容本就天南地北,真實者有之、戲謔 者亦有之,甚至從未見過面之人亦有可能於其中相談甚歡, 故豈可單以MSN上戲謔式之聊天文字記錄,率而推論其內容 絕對真實存在!尤其退而言之,細閱原告所舉之MSN記錄內容 ,誠亦未見有何被告通姦事實之記載。從而原告屢以此不合



法取得之MSN記錄並引涉與之毫無相關之發票等佐證,做為 指摘被告婚外情之依據,其違反通常經驗法則及採證法則甚 明,誠不足取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被告乙○○則以:
㈠原告所指各情,均係其憑空想像,並非事實,且被告乙○○ 目前婚姻美滿,不會也不可能介入原告與其前夫即被告丙○ ○之婚姻,原告所指不實之情。被告2人以MSN聯絡、談心, 內容涉及性暗示、挑逗性慾及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之說法云云 。查原告所提之原證一,內容僅談及一般日常生活瑣事及就 個人心情而為抒發,原告所稱有性暗示、挑逗性慾及違反婚 姻忠誠義務云云,並非事實;且原告所提之資料,係如何取 得,是否未經帳號使用人之同意,擅自侵入他人之電腦,而 屬犯罪之行為?若是,上開紀錄,被告乙○○主張無證據能 力,應予排除。
㈡被告2人於97年8月7日相約外出,各自對自己之配偶說謊, 有不誠實及不忠之行為云云。查被告乙○○從事何不誠實及 不忠之行為,原告並未指明;且被告乙○○亦未有任何不誠 實及不忠之行為,原告無的放矢,實非有據。又被告丙○○ 於97年10月3日,與被告乙○○在板橋己○大飯店為相姦及 通姦之行為(於飯店休息)云云。查被告乙○○於該日並未 北上,人在高雄,原告所稱並非事實;況且,原告以一張統 一發票,指控被告乙○○與其前夫通姦,實令人啼笑皆非。 蓋一般至飯店休息之人,並不會要求飯店掣發收據;且該發 票係何人使用,與何人同時休息,均無法證明,更難證明被 告乙○○於上開時間至該飯店與被告丙○○有通姦之行為。 況原告就被告乙○○如何與被告丙○○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乙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空言 指摘,難認有理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五、原告主張被告丙○○於97年10月3日深夜(晚上至翌日凌晨 )趁原告上大夜班時,留下未成年子戊○○一人獨自在家, 逕自與被告乙○○至板橋己○大飯店為通姦、相姦之行為( 於飯店休息)等情,均為被告丙○○乙○○所否認,並各 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  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



 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  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臺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乙○○於上開時、地為通姦、相 姦之事實,既為被告丙○○乙○○所否認,是原告自應就 此積極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與被告丙○○於91年6月1日結婚,並育有一子戊○○( 92年生)於98年12月29日在本院達成和解協議離婚,並於99 年1月29日辦理離婚登記。被告丙○○於97年6至8月間以MSN 與其前女友即被告乙○○密切聯絡、談心、約定見面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丙○○乙○○MSN通話紀錄、 本院和解筆錄、被告丙○○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一第8至 16頁、第18 至20頁、第111至210頁、第105頁),應信為真 。
㈢依原告提出之上開被告丙○○乙○○MSN通話紀錄所示, 僅能得知被告丙○○於97年6至8月間以MSN與被告乙○○密 切聯絡、談心、約定見面,且內容有甚多涉及性暗示、挑逗 性慾,被告丙○○乙○○二人談及多年前交往經過,對二 人當時無法結婚頗感後悔,且被告丙○○並與被告乙○○互 約在一定時間後拋妻棄子及拋夫棄女等情,惟並未提及被告 丙○○乙○○於97年10月3日深夜(晚上至翌日凌晨)在 板橋己○大飯店為通姦、相姦之行為(於飯店休息)等情; 復依原告提出之原告提供的錄音譯文、被告丙○○離婚官司 中提供的錄音(見本院卷一第211至229頁)所示,原告因認 被告丙○○與被告乙○○為通姦、相姦之行為已東窗事發, 而與被告丙○○爭吵,被告丙○○亦因被原告指述通姦,而 生氣回答原告:「告我通姦啦。...一起合夥告我通姦啦 ,我跟妳講,最好是這樣啦!」,惟被告丙○○仍未坦承其 確與被告乙○○於上開時、地為通姦、相姦之事實(原告就 被告丙○○97年10月8日、9日親口承認於97年10月3日晚上 至翌日凌晨有在板橋丁○路己○飯店與被告乙○○通姦事實 之主張,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雖主張其於97年10 月8日、9日在家裡發現一張發票及飯店的礦泉水,被告丙○ ○只有口頭間接承認有通姦,被告丙○○有跟他媽媽說他有 與被告乙○○通姦的事,而我婆婆(被告丙○○之母)有跟 我說這件事。其於97年10月11日通報臺北縣政府社工,被告 丙○○離開家裡留小孩(當時5歲)一人在家等情,並提出 己○旅社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見本院卷一第17頁)、通報 單(經法官核閱後發還,見本院卷一第95頁反面)為證。惟 查,上開證據僅顯示97年10月4日在板橋市己○旅社有限公



司消費金額580元及原告於97年10月11日通報臺北縣政府社 工,被告丙○○離開家裡留小孩(當時5歲)一人在家之事 實,均尚難據以認定被告丙○○乙○○於97年10月3日深 夜(晚上至翌日凌晨)在板橋己○大飯店為通姦、相姦之行 為(於飯店休息)等情。其餘由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提出之證 據,亦僅涉及原告與被告丙○○間諸多家庭婚姻生活中之爭 吵及離婚事宜,而難以認定被告丙○○乙○○間有何通姦 、相姦之事實。此外,原告就其主張被告丙○○乙○○於 上開時、地為通姦、相姦之事實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證 明之,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乏依據,洵無足採。 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 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 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貳、反訴部分:
一、程序方面:反訴原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反訴被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反訴原告丙○○主張:
㈠反訴原告丙○○與反訴被告甲○○於98年12月29日經法官勸 諭及兩造律師均共同參與下達成和解協議離婚,並業已於99 年1月29日申請離婚登記。茲因兩造離婚前互動上之摩擦感 情不睦,97年10月間反訴被告突指稱反訴原告有不軌行為, 反訴原告雖曾多次嘗試好言解釋,欲化解誤會,然反訴被告 完全不予理會,造成雙方一再為此爭吵不休之情形下,反訴 被告竟自98年6月17日起持續在個人部落格(http://tw.辛○○ ○○○○○○○○○.com/ jw!aFeJMuSUERma93a1QlQ6LQ --/archive? l=a)公然以圖文惡意攻訐反訴原告,經查,除上頭圖片與 文章之標題足使人一目瞭然其意已對反訴原告名譽有所妨礙 外(如:我的無恥丈夫1、我的無恥丈夫2...我的無恥丈夫 14、拋夫棄女與拋妻棄子、等題),復查,點閱其部落格標 題內文字內容更是盡以虛構荒誕之情,而對反訴原告行毫無 保留貶損攻訐之舉,上開行徑非但重大妨礙反訴原告名譽, 更有甚者,反訴被告復將反訴原告之個人資料,及反訴原告 照片(照片名稱編輯為「我的無恥丈夫」,意在羞辱反訴原 告)公開之(參上開部落格「感情大騙子和不貞潔的妻子」 乙文及其部落格照片等資料),其刻意誣指反訴原告於婚姻



因關係中與他人為通姦等情,以羞辱反訴原告之意甚明,核 已侵害反訴原告之名譽權。
㈡反訴被告迄今仍在個人部落格(http://tw.辛○○○○○○○○○○○.c om/jw!aFeJMuSUERma93a1QlQ6LQ-/archive?l=a&page=8)張 貼指射反訴原告「無恥」、「開房間」、「滿口白賊」、「 感情大騙子」等攻訐反訴原告名譽之文章,暗指反訴原告與 乙○○於98年10月間發生通姦情事,並於貼文中公開反訴原 告隱私資料,反訴被告捏造子虛烏有之事實,嚴重侵害反訴 原告之名譽權,使反訴原告不勝其擾。反訴原告對上情忍無 可忍,只得於98年10月14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 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現仍依該院98年度偵字第33472號偵 查中。該案曾於99年11月9日經檢察官依99年刑調字第1034 號(即反訴被告告訴之誣告案件)移付調解一併討論,惟因 反訴被告堅持不肯保證今後不在網路上張貼有關妨害反訴原 告名譽之文張及照片,致使調解不成立,全案仍續行偵查中 ,顯見反訴被告侵害反訴原告名譽之意甚明。
㈢反訴被告更於98年2月25日寄發未具名之E-MAIL信件予反訴 原告及反訴原告同事,不斷惡意中傷反訴原告,致使反訴原 告在公司同事間對個人評價多所貶損,如今反訴被告更在不 特定人得上網共見共聞之未加密部落格上刊登侮蔑反訴原告 名譽之文章,其部落格閱覽累計人次從98年1307人飆升至今 (100年1月11日)6111人,可見不特定多數人皆因觀覽反訴 被告部落格而貶低對反訴原告之評價,反訴被告之上開行為 嚴重破壞原告名譽權。
㈣反訴原因事實時間地點行為等詳細列表,爰整理反訴被告侵 權行為時、地及內容如下:
⒈時間:98年2月25日、地點:EMAIL網路上發送予反訴原告之 同事、文章標題:無恥男外遇,勾引有夫之婦、侵權行為: 反訴被告以反訴原告丙○○為無恥男,勾引有夫之婦為標題 ,寄發EMAIL予反訴原告公司同事陳添順、林志峰、陳正益許素菁朱正信等人。
⒉時間:98年6月1日、地點:EMAIL網路上發送予反訴原告之 同事、文章標題:毆打老婆的事,告知無恥男人的媽媽,.. .。侵權行為:反訴被告稱反訴原告丙○○為無恥男人,並 以「毆打老婆、上賓館開房間及與有夫之婦約會」等不實內 容,寄發EMAIL予反訴原告公司同事陳添順、林志峰、陳正 益、許素菁朱正信等人,@壬○○○.com違反訴原告當時公司 之EMAIL信箱。
⒊時間:98年6月23日、地點:反訴被告之未○部落格http:// tw.辛○○○○○○○○○○○.com/jw!aFeJMuSUERma93a1QlQ6LQ -/6LQ-



、侵權行為:被告在其部落格發表文章:「感情大騙子和不 貞潔的妻子」。
⒋時間:98年8月23日、地點:同上、侵權行為:被告將告訴 人之照片公開之,並將照片名稱編輯為「無恥的丈夫」。 ⒌時間:98年8月28日、地點:同上、侵權行為:被告將告訴 人之照片公開之,並將照片名稱編輯為「無恥的丈夫」。 ⒍時間:98年9月18日、地點:同上、文章標題:拋夫棄女與 拋妻、侵權行為:文內杜撰以:「我的丈夫這輩子非常的忙 碌,忙著補償和他交往過的女人。忙著花言巧語追女友,騙 上床,騙要共渡一生與之同居,再找藉口,結交新女友,用 暴力與威脅趕走,期間不聞不問,遺書都寫好了,差點想不 開,準備要自殺。... 結婚7年婚姻,暴力及精神虐待接踵 而來,...,最後又再回去找新女友(X太太、癸○的媽), 要求復合,又說要補償她,彌補拋棄八年的傷害,(乙○○ 已是X太太,癸○的媽都不放過),慫恿她拋夫棄女與自己 拋妻棄子。... 」云云。
⒎時間:98年9月19日、地點:同上、文章標題:容忍、原諒 ,真的是美德嗎?、侵權行為:文內杜撰以:「...97.8 月 發現不倫... 已經有1個家的女兒受不了他們家的對待,離 婚了。盧家婆婆不會因自己年輕時不幸的遭遇,好好教育自 己的兩個兒子,...。」云云。
⒏時間:98年9月24日、地點:同上、文章標題:回應乙○○ 的話:老公不像老公,老婆不像老婆...... 到底是誰呢? 侵權行為:文內杜撰以:「... 丙○○&乙○○硬要請3月病 假,方便與別人老婆發生不倫&老公在外辛苦上班,宅媽不 專心帶女,與別人老公發生不倫小嬿媽媽&乙○○的先生( 兩個笨人為家在外拼死拼活,被戴綠帽都不知道)... 請問 各位看官是誰老公不像老公,老婆不像老婆?... 」云云。 ⒐時間:98年9月29日、地點:同上、文章標題:子○○科技 公司客服部副理丙○○先生、侵權行為:被告在其部落格發 表文章:「子○○科技公司客服部副理丙○○先生…婚前欺 負別人,花言巧語變人,婚後家暴、放小孩一人在家,外出 做不道德行為、外遇等」。
⒑時間:98年10月5日、地點:同上、文章標題:FOR無恥丈夫 8、7、6、5、4、3、2、侵權行為:反訴被告指稱反訴原告 為無恥丈夫。反訴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上網共見共聞之未加密 部落格上刊登侮蔑反訴原告名譽之上開侵權行為,其部落格 閱覽累計人次從98年1307人飆升至今(100年1月11日)6111 人,可見不特定多數人皆因觀覽反訴被告部落格而貶低對反 訴原告之評價,已足使反訴原告丙○○社會上對個人評價受



到貶損,均應構成侵權行為。
㈤原告即反訴被告乃係將損害反訴原告名譽之文章直接上載至 公眾均得連結之網路平台,且亦從未加設密碼、迄今仍得隨 時搜尋其部落格、並看見相關文章;另就反訴被告以電子郵 件發送之數量,如反訴原告前所提呈之反證2即可見其中收 件者乃有陳添順(ben.chen@壬○○○.com)、林志峰(cf.lin@ 壬○○○.com)、陳正益(Jones.Chen@壬○○○.com)、許素菁(M iffy.Hsu@壬○○○.com)、朱正信(Nick.Chu@壬○○○.com)及帳 號mary.chen@壬○○○.com、thomas.cherg@壬○○○.com等7人;而 反證3除前開收件者外,另尚寄送予jerry.chiang@壬○○○.com 、leo.tsao@壬○○○.com、vicky.chen@壬○○○.com、ikchien@丑○ ○.edu.tw及jtshih@寅○○○○○○○○.com等帳號共計12名。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反訴等語。併為反 訴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50萬元,及自本反訴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時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反訴原告盧貞君主張:
㈠反訴被告甲○○與本訴共同被告丙○○,原係夫妻,惟因其 2人婚後感情不佳,現已合意離婚。
然反訴被告竟無端牽扯,將其2人婚姻之失敗,歸咎於反訴 原告介入所致,進而於網路上故意刊載不實之消息,以此侵 害反訴原告之名譽。明知網路上之尋人網係屬公開可供不特 定人上網刊登尋人啟事及瀏覽啟事內容之網站,竟於98年6 月15日,在上開網站上刊登:「協尋娘家在高雄市○○街× ×號3樓乙○○的先生,你太太與別人先生發生不倫,假如 你不想讓你女兒叫別人爸爸,速聯絡」等文字,指涉反訴原 告與丙○○有不倫之戀。復於98年6月23日,在其個人所設 之午○未○部落格中,以感情大騙子和不貞潔的妻子為名, 指涉本訴共同被告丙○○為感情大騙子,反訴原告為不貞潔 的妻子。又於98年10月5日7時19分,在其上開部落格上,刊 載丙○○於97年8月7日,與反訴原告約會。更於98年10月5 日,在網路巳○○分類廣告網中,刊載「協尋娘家在高雄市 ○○街××號3樓乙○○的先生,你太太與別人先生(丙○ ○)發生不倫,已經造成別人婚姻危機,若你還想保有你的 婚姻,假如你不想讓你女兒叫別人爸爸,速聯絡。……等語 。」。然反訴原告與丙○○並無任何反訴被告所指稱之上開 情事,反訴被告憑空指涉,嚴重侵害反訴原告之名譽,已甚 明確。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之上開侵權行為,名譽受損,反 訴原告之先生,因而懷疑反訴原告對婚姻之忠貞;反訴原告 之娘家因上開不實之消息,而遭親朋好友抱以異樣之眼光,



家庭無端起風波,造成反訴原告之精神痛苦萬分。 ㈡反訴原告係自親友處,得知網路上刊登與其有關之不雅文字 。反訴原告即在辰○○○○未○搜尋引擎尚打入「乙○○」、「 感情大騙子和不貞潔的妻子」等關鍵字加以搜索。畫面上即 出現多筆有關反訴原告之資料,反訴被告並未設有密碼。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反訴等語。併 為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50萬元,及自本反 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時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反訴被告則以:
㈠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反訴被告會在尋人網找反訴原告乙○ ○的先生卯○○先生,是基於善意原則,因已知自身婚姻已 快不保,和同樣身為家在外辛苦打拚的另一半,卻被惡意的 第三者(丙○○)和自己背叛不道德的配偶(原告乙○○) 瞞在鼓裡,而擔心其婚姻被破壞,和擔心其安危,想要提出 善意提醒。且反訴原告乙○○丙○○曾於MSN中談到可花 20萬元對反訴原告乙○○的先生卯○○先生不利。另反訴被 告是針對反訴原告丙○○寄發不實的存證信函、不實法律訴 狀內容做答辯,亦曾於98年6月14日和98年6月28日E-Mail答 覆並告誡反訴原告丙○○不要對反訴被告提出不實及造假的 指控,否則反訴被告不惜犧牲個人名譽公佈事實的真相。又 反訴被告說訴都是事實,亦是反訴原告乙○○丙○○所賜 與反訴被告的親身經歷,未有任何捏造和不實,反訴原告乙 ○○、丙○○提出不實之訴狀指控,相較於真實的部落格和 尋人啟示內容,反訴原告乙○○實質為妨礙反訴被告名譽之 人。反訴原告乙○○丙○○在100年2月21日刑事妨礙名譽 及毀謗訴訟偵查庭中,向褚仁傑檢察官坦承其兩人間有不倫 之行為(MSN、97.8.7外出約會等),證明反訴原告所言為 實。
㈡針對反訴原告丙○○提出反訴準備狀中之證據答辯如下: ⒈時間:98年2月25日、證據:反證2、內容:e-mail內容有任 何隻字片語,指出反訴被告所訴不道德的行為,是反訴原告 丙○○所行,亦是做賊心虛,自行對號入座。『我呢.. 我 還企圖想要多取得一些妳心中的空間,妳呢...,也很刻意 不去碰觸我們倆之間過往的美好回憶,不去碰觸我們之間微 妙的情感,呵呵... 我們根本就一點也「不」順其自然』 ⒉時間:98年6月1日、證據:反證3、內容:e-mail內容有任 何隻字片語,指出反訴被告所訴不道德的行為,是反訴原告



丙○○所行,亦是做賊心虛,自行對號入座。
⒊時間:98年6月23日、證據:反證4、內容:『因為當時,我 身邊已經另外有人,我也沒敢太直接、積極地接近妳,約妳 出來吃那頓飯,應該算是我受不了一些事之後,想創造自己 感情「新局」的第一步吧?!後來,我們就一直保持不錯的 互動,一直到我生日時,妳第一次單獨帶我去以前中正路郵 局後方那棟KISS MTV旁的焗烤餐廳幫我慶生,我也便確定, 妳對我也是有好感的,後來,我們便自然而然的在一起』( msn97.7.9);『我對她的責任,在八年半年放棄妳而選擇 她,就已經算仁至義盡了』『不過,還是再次懇求妳原諒我 當初的愚蠢與自私,我對妳有著深深的情、撫平妳內心傷痕 的責任,還有,償還妳無怨無悔的付出的義務,光是這三點 ,就不可能讓我離開妳』(MSN 97.8.6)。 ⒋時間:98年8月23日、證據:反證5、內容:此為反訴原告丙 ○○和反訴被告一家出遊時,反訴被告為反訴原告丙○○拍 攝的照片,標題是反訴原告丙○○行為的最佳形容詞,無任 何損害名譽事實。
⒌時間:98年8月28日、證據:反證6、內容:此為反訴原告丙 ○○和反訴被告一家出遊時,反訴被告為反訴原告丙○○拍 攝的照片,標題是反訴原告丙○○行為的最佳形容詞,無任 何損害名譽事實。
⒍時間:98年9月18日、證據:反證7、內容:『妳認為我們曾 經「分手」過嗎?』『當然啊,不然呢,失聯?或失蹤?或 消失?或莫名其妙就沒聯絡了?』『真慘!我到現在卻還自 認為我從未跟任何女人分手過,更不知如何該如何處理分手 ...,是我的錯啦』『當然是你的錯』『我記得那時妳還曾 經寫mail罵過我,』『這點我從來都沒有反對過啊:),我 忘了,罵你怎樣?說來聽聽,無情無義?還是沒良心』『罵 我,都已經不愛妳了,幹嘛前幾個禮拜,還把妳找出來親熱 』(MSN 97.8.6)拋夫棄女(MSN 97.8.7),為結婚而結婚 (錄音:深夜長談)。
⒎時間:98年9月19日、證據:反證8、內容:已於100年1月3 日補充狀已諸多詳訴和舉證。
⒏時間:98年9月24日、證據:反證9、內容:魚湯挑撥離間( MSN 97.7.7)。NO FUNCTION(錄音:深夜長談)。反訴原 告丙○○提及可花20萬元對乙○○先生卯○○先生不利(MS N 97.7.14)。老公不像老公,老婆不像老婆(MSN 97.7.14 )。喪偶(MSN 97.7.17)。
⒐時間:98年12月29日、證據:反證10、內容:已於100年1月 3日補充狀已諸多詳訴和舉證。




⒑時間:98年10月5日、證據:反證1、內容:98年10月5日、 證據:反證1、內容:98年6月14日反訴被告針對反訴原告丙 ○○的存證信函及不實之離婚訴訟內容,寫給反訴原告丙○ ○E-Mail,反訴被告針對以上文件不實內容之答辯和告誡反 訴原告丙○○勿對反訴被告不實之指控,否則將公布其不法 及不道德的行為。
㈢巳○○網站的部分「乙○○」尋人的廣告刊登已經很久了, 這個廣告撤掉一年多了。被告即反訴原告乙○○所稱的網站 及我的部落格,沒有用密碼加密鎖住,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看 到,從任何一個網站打入關鍵字都可能可以找到巳○○的尋 人廣告,部落格中有關「感情大騙子」和「不貞潔的妻子」 的部分我沒有鎖碼。我寄的丙○○提出之反原證二E-mail「 無恥男外遇」的部分,並沒有提到是被告即反訴原告丙○○ ,反原證一的部分,我的抬頭有提到丙○○的名子,但是內 容並沒有提到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反訴原告之 訴駁回。
五、反訴原告丙○○主張:反訴被告於上開一、反訴原告丙○○ 主張:㈣反訴原因事實時間地點行為等詳細列表,爰整理反 訴被告侵權行為時、地及內容所示共計10次,將損害反訴原 告丙○○名譽之文章直接上載至公眾均得連結之網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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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