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賴秋蘭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澤昭、賴廣和、賴秋香、賴澤皇間99年
度家訴字第183 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第二項中請求被上訴人協同上訴人
就被繼承人賴黃金英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核係請求
被上訴人為一定行為之請求權,為非財產上之請求,其訴
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
(二)又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第二項中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係因財
產權而上訴,依上訴人上訴分割所得之利益為新台幣1,21
5,0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617元。
以上共計新台幣24,1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