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寶三縱橫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履行保養合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與原告間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簽訂載客電梯五部之保養 契約書,每月約定之保養費為壹萬柒仟伍佰元,復於同日另簽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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