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劉清龍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劉權德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上訴人 劉義安
即 被 告
劉聰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劉德久申報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6 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 年6 月28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