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楊靜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祥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