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895號
PCDV,100,補,1895,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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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楊靜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祥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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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