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872號
PCDV,100,補,1872,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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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72號
原   告 大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 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 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
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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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