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梅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
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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