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0年度,48號
PCDV,100,消債聲,48,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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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債 務 人 張尚喆原名:張家.
上列債務人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清算程序終
結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尚喆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 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 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 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 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 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 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 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 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張尚喆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 嗣開始清算程序,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以100年度 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經 確定在案。復經本院於100年4月26日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 表示意見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新國際商銀)、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 商銀)、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國際商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國際商銀)、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良京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泰世華商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 銀)、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商銀 )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情,有陳報狀10紙在卷可 佐;本件依上開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現金卡交易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於94年4月4日向台新國際商 銀申請易貸金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並持該行信用卡 多次至紅陽科技金流服務、漢神名店百貨、復興航空運輸股 份有限公司、APARTMENT、薇薇精緻旅館、玩美兒時尚精品



、新光三越百貨、太平洋崇光百貨、遠東航空儷灣經典旅館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處消費;持第一商銀信用卡 於93年5月28日預借現金10,000元、93年7月7日預借現金10, 000元、93年10月15日預借現金4,000元、93年10月26日預借 現金7,000元、93年11月14日預借現金5,000元、93年11月16 日預借現金10,000元、93年11月23日預借現金5,000元、93 年12月31日預借現金3,000元、94年10月18日預借現金3,000 元、94年10月23日預借現金2,000元,且多次至蔡真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雲城小吃店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速博、特 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百視達、潘二服飾、漢神名店百貨、 帆谷、新光三越百貨、大勛酒業有限公司、華義國際數位娛 樂股份有限公司、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ezPay等處 消費;持渣打國際商銀信用卡於94年3月2日預借現金4,000 元、94年3月17日預借現金2,000元、94年3月28日預借現金3 ,000元,且多次至紅陽科技金流服務消費;持中國信託商銀 信用卡多次至太平洋崇光百貨、漢神名店百貨、燦坤3C消費 ,並於94年12月6日預借現金20,000元,又持中國信託商銀 現金卡於93年6月21日提領3,100元、93年7月5日提領5,206 元、93年9月13日提領5,100元、93年9月23日提領2,106元、 93年10月15日提領3,106元、93年11月26日提領5,217元、93 年11月30日提領5,106元、94年3月2日提領2,106元、94年7 月11日提領19,656元、94年7月22日提領15,106元、94年8月 1日提領3,106元、94年10月3日提領2,100元;持遠東國際商 銀信用卡多次至遠東航空、雅虎國際資訊、華納威秀電影有 限公司、泰上爺餐廳、MAMAMIA義大利餐廳、錢櫃、雲城小 吃店、立榮航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鼎王麻 辣火鍋、速博、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視達、台灣索尼 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處消費,並於93年11月16日至統大 車業行消費21,000元、93年11月24日至漢神百貨消費13,000 元、94年11月24日至大立伊勢丹百貨消費15,850元、93年12 月4日預借現金5,000元、93年12月10日預借現金10,000元、 93年12月31日預借現金3,000元、94年1月17日預借現金4,00 0元、94年8月30日預借現金7,000元、94年9月5日預借現金1 0,000元;於94年5月24日向慶豐銀行貸款440,000元;持國 泰世華商銀信用卡多次至錢櫃、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東森 、大勛酒業有限公司、漢神名店百貨、紅陽科技金流服務、 好樂迪KTV、遠東航空、雲城小吃店、太百屏東店、名佳美 精緻生活館、麻布茶坊、鼎王麻辣火鍋、順發3C量販、雅虎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MAMAMIA義大利餐廳、熱浪造型隊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信航空、L' HOTEL、立榮航



空、紅勘興業有限公司、復興航空、百視達等處消費,且於 94年9月16日預借現金5,000元、94年9月20日預借現金6,000 元、94年9月23日預借現金5,000元、94年9月26日預借現金1 0,000元、94年10月1日預借現金3,000元、94年10月17日預 借現金10,000元、94年10月21日預借現金5,000元、94年10 月27日預借現金3,000元;持玉山商銀現金卡於93年5月5日 提領10,000元、93年5月6日提領8,000元、93年10月26日提 領3,006元、93年12月15日提領3,006元、94年1月17日提領 3,006元、94年3月16日提領2,006元、94年3月28日提領2,51 7元、94年3月30日提領8,163元、94年5月11日提領20,000元 、94年6月17日提領12,000元、94年6月23日提領5,451元、9 4年6月27日提領9,023元、94年6月30日提領3,617元、94年7 月3日提領2,006元、94年7月4日提領6,676元、94年7月5日 提領2,006元、94年7月31日提領2,006元、94年8月15日提領 1,006元、94年9月29日提領1,637元、94年12月8日提領1,50 6元;持花旗商銀信用卡於93年10月15日申請餘額代償共80, 000元、於94年3月17日預借現金2,000元、94年10月3日預借 現金5,000元、94年10月8日預借現金10,000元、94年10月18 日預借現金5,000元、94年10月27日預借現金5,000元、94年 11月1日預借現金5,000元,並多次於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優勢網、SO-NET、藍世界、紅陽科技金流服務、漢來 大飯店等處消費;依其上揭所提領及消費之金額,可認已明 顯逾越一般人日常生活必要之支出金額,且債務人對其大量 消費或連續性借款等並無清償能力,猶未撙節開銷反而無節 制地消費或借用現金致使背負龐大債務情形,經本院於100 年6月21日發函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亦未提出任何說明以 供本院審酌,是本院經審酌債務人之收入、支出情形,佐以 其使用現金卡及信用卡消費狀況,堪認債務人應有「因浪費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存在。
三、綜上所述,本院既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規定 「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 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不免責事由,則依首揭 說明,本件債務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又本院雖裁定 債務人不免責,惟日後債務人仍得於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規定之得為免責裁定之要件後,另行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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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勛酒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