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魏祐祥原名魏建申.
代 理 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有關保全處分聲請部分:
㈠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新北市○○鄉○○段大水堀小段0000-000
0 號土地、新北市金山鄉西湖村尖山子18-7號建物之最新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㈢原聲請狀僅述及防杜債務人之財產因債權人扣押拍賣而減少
,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云云,請釋明該等不動產上是否
存有優先權,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性,及其間有何關聯性等
情。
二、有關聲請清算事件部分:
㈠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4,4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算:(12+1)×34×10=4,420 )。
㈡請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正本。
㈢請陳報聲請狀中附件二所載: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環遊
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宅配通公司、新北市環境保護局(
新莊清潔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晙華股份有限公司
、藍海國際公司、芳鄰企業、康泰保全公司等之公司全銜、
公司住址暨負責人姓名,以供本院程序上之進行。
㈣聲請人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135,068 元,請詳加說明其債
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
變賣之價值?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
明細表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
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的原因,均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㈤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㈥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㈦陳報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標的,其地址(新北市○○區○
○路48-4號2 樓1 號房)是否為現居地?聲請人目前確切住所
為何?並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及該租屋處目前由何人居
住?
㈧陳報聲請人目前現職工作,如有兼職收入請一併說明切勿逕
自省略(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及電話、
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另提出民國98年1 月1 日起迄今
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
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查聲請
狀所附資料未見齊全,從而本院無從為准駁之認定。
㈨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
㈩請提出聲請人近5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陳報曾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有無未成年子女?有無依法應
受聲請人扶養必要之人,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之金額
及其證明文件,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及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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