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程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49,156元,請詳 加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 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二、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出「 「膳食費5,400元」、、「水電費 1,500元」「雜支費2,000 元」、「手機費600元」、「交通費600元」「子女三人母親 扶養費45,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三、請聲請人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所有商業保險單(含以本人、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 出保險契約影本。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7月27日起至100年7月27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
五、請提出租用房屋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 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
六、聲請人之母親尤美是否請領老人年金?如是,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如否,不為請領之原因為何?
七、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案號暨股別,及 釋明有何保全處分之必要。
八、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成立。另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單位名稱、地址、主管長官姓名及 每月可得收入之轉帳紀錄或薪資單等相關證明。並提出歷年 來之公保暨勞保年資證明書。
十、聲請人聲請前 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及應 受債務人扶養人尤美、程○嘉、程○豪、程○軒之國稅局財 產資料歸屬清單及98年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暨其他扶養義務人 (即聲請人之兄弟姐妹)之國稅局財 產資料歸屬清單及98年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