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0年度,6號
PCDV,100,智,6,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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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6號
原   告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民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劉佩瑋律師
被   告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能
被   告 曾珮玲
被   告 李雅毓
被   告 李岳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應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 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㈠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㈡ 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 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產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㈡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 。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五、 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 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 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等情,亦有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細則第2條之規定可參。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高度抄襲原告之財經資料庫內容,混充為 自身商品販售,業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被告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24條之規定,爰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等情,核屬智慧 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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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