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127號
PCDV,100,家訴,127,2011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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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陳燕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慧蓮間因100年度家訴字第127號請求履
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33,16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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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