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陳燕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慧蓮間因100年度家訴字第127號請求履
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33,16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