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45號
PCDV,100,司養聲,45,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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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胡謙
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胡謙(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胡崑伯(男、民國○ 年○ 月○○日生、民國56年9 月24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 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與養父胡崑伯成立收養關係,養父 於民國56年9 月24日死亡,聲請人業已成年,欲回復本性, 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胡崑伯成立收養關係,而胡崑伯已於 56年9 月24日死亡,並有子女傳遞香火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 並表示養父胡崑伯死亡時,其並未繼承遺產,聲請人養家之 姊妹胡麗麗胡照代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與本家之親 屬關係等情,有本院100 年3 月30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足參 。從而,胡崑伯既已死亡,亦有子嗣,聲請人亦未繼承胡崑 伯之遺產,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 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胡崑伯之收養關係,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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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