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袁祥英即楊袁祥英
相 對 人 楊靜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625號裁定准予對聲 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 對人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