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悅昇國際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住所,並檢附其公司變更登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營業 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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