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290號
PCDV,100,司拍,290,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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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高福勝
相 對 人 高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 條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 ,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高福長前於民國96 年1 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高福長向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800,00 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高福長業已死亡, 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茲債務人高福長對聲請人負債2,860,69 1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借據及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其他特約事項等影本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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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