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
異 議 人 錠宸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諺宸
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顧惠珍、顧月珍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
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 於100 年3 月1 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公司所在地,此有送達 證書、本院三重簡易庭函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於100 年3 月28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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