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203號
PCDV,100,司促,17203,2011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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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
債 權 人 黃加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碧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對債務人陳碧雲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513 條意旨自明。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惟因相對人陳碧雲已於民國97年3 月22日 出境,並已於99年4 月27日遷出戶籍址,有聲請人所提出戶 籍謄本一份記載可憑,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 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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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