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相對人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選派其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相對人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東方公司)股東(並為董事),聲請人之母陳月霞 亦為東方公司董事,甫於民國99年9月1日死亡,因東方公司 現任負責人涉有偽造文書、侵占、傷害等犯嫌,現由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聲請人亦於100年2月15日遭解任 東方公司之董事職務,雖東方公司於100年6月29日召開股東 會,然就股東質疑部分均無交代,且股東間已不合並提出民 刑訴訟,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清算東方公司及選 派其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準用之。查東方公司並未 解散,亦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依上開說明, 尚非屬應行清算之情形,聲請人遽以股東糾紛為由,聲請清 算東方公司及選派其清算人,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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