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3915號
TCEV,90,中簡,3915,20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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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一五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舶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伍仟參佰柒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及票號如 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計新台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伍仟參佰柒拾元之支票四紙 (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為此本於票 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影本四紙,退票理由 單影本四紙為證,被告經告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物,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 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又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另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未約定 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 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㈢、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㈣、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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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舶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