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7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律傑原名胡祥傑.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被 告 饒家棻原名饒雪萍.選任辯護人 廖姵涵律師 李逸文律師 許坤皇律師被 告 楊曜瑜 余春慈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被 告 張志祥選任辯護人 江宜臻律師 吳麒律師 陳哲民律師被 告 簡淳珍 劉文昌 廖力賢 陶鳳螢 劉存宇 弄15號 呂學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100 年8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7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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