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232號
PCDM,100,附民,232,201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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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陳韋有
被   告 莊宏富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3817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宏富被訴殺人未遂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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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