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韋興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蘇永博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呂韋興、蘇永博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呂韋興、蘇永博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殺人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串供滅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裁定將其收押。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7 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