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20號
PCDM,100,訴,120,201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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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之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 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按被告另 被訴妨害自由部分,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茲據告訴人方潔雯 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應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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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