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141號
PCDM,100,聲,3141,2011072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棋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棋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棋因犯贓物等4 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贓物等4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 年),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