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050號
PCDM,100,聲,3050,201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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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焜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焜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 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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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