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三三號
原 告 飛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保證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代理人處理此案所生 之相關交通費、事務費等。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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