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謙Peter.
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律師
陳瓊英律師
被 告 謝子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簡字第62號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判決 終結在案,此有本院100 年度智簡字第62號簡易判決1 件在 卷可稽,惟原告於100 年7 月1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有原告提出蓋有本院收狀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1 份在卷可按,是原告顯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之。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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