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建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65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建忠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何建忠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兵役條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偽造文書及多次竊盜前科。其前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49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9年10月5 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99 年11 月25日凌晨,先後4 次各於如附表二編號1 、2 、 3 、4 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所示之財物(詳細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均詳如附 表二編號1 、2 、3 、4 所載),嗣經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之被害人施俊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 ,循線查獲上情(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竊得之CP-8230 號自 用小客貨車1 輛,嗣經被告何建忠棄置在新北市○○區○○ 路上,為警於99年12月3 日尋獲)。
二、本件證據:
⒈被告何建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⒉被害人施俊紳、蔡建璋、黃明顯、謝文琮於警詢中之指述。 ⒊卷附之CP-8230 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件、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 件。
⒋卷附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3張。三、核被告何建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所示之4 次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查被告有如前述之前 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按,其 於前案99年10月5 日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 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 卷可憑,其猶仍一再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暨參酌其犯罪動 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映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主 文 │ 備 註 │
│號│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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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何建忠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1 │
│ │ │之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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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何建忠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編號2 │
│ │ │之犯行 │
├─┼─────────────────┼──────┤
│ 3│何建忠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編號3 │
│ │ │之犯行 │
├─┼─────────────────┼──────┤
│ 4│何建忠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編號4 │
│ │ │之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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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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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竊 得 財 物 │被害人│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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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年11月│新北市三重區疏│CP-8230 號自用│施俊紳│
│ │25日凌晨│洪東路與捷運路│小客貨車1 輛 │ │
│ │1 時30分│口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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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年11月│新北市三重區忠│瓦斯熱水器1 台│蔡建璋│
│ │25日凌晨│孝路三段40巷26│ │ │
│ │2 時7 分│號1 樓屋後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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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9年11月│新北市三重區忠│瓦斯熱水器1 台│黃明顯│
│ │25日凌晨│孝路三段7 巷4 │ │ │
│ │2 時12分│號1 樓屋後 │ │ │
│ │許 │ │ │ │
├─┼────┼───────┼───────┼───┤
│ 4│99年11月│新北市三重區三│瓦斯熱水器1 台│謝文琮│
│ │25日凌晨│民街175 巷14號│ │ │
│ │2 時23分│1 樓屋後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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