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1601號
TCEV,90,中小,1601,200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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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六О一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設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 人 甲○
        洪金苗
  被   告 丁○○即鄧玉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四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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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