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95號
CHDV,99,重訴,95,201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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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鴻儒等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70,64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228,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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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