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 告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銳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陳沈碧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哲民
10弄15號
被 告 沈敦伍
15號
沈俊歷
10弄1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勳
15號
被 告 沈俊吉(沈余美之承當訴訟人)
沈榮期
戴碧蟬
沈佳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莉芳
被 告 沈志忠
17號
沈志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榮安
被 告 高曹秀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明賢
被 告 呂長俊
26號
賴瑩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如金
被 告 蕭麗君
24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景義
受 告知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受 告知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受 告知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鴻哲
受 告知人 何瑞卿
廖烱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俊吉為被告沈余美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沈余美與兩造共有彰化縣員林鎮○○段1270地號土地 ,其所有權應有部分為12分之1,已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因 買賣而移轉登記與訴外人沈俊吉,有100年5月20日列印之土 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訴外人沈俊吉已於100年6月2日具狀 聲請承當訴訟,並獲原告具狀同意在案,惟因本件其餘被告 人數非少,經本院函詢迄今未見回覆,茲為免訴訟延宕,爰 依前揭規定,依訴外人沈俊吉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對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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