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19,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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