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6號
CHDV,100,補,316,2011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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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華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秀菊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水金即嘉勝企業社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8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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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