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華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秀菊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水金即嘉勝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8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