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55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4,656元。併請補正被告之公司登
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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